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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金维他”商标权属杭州民生集团

发布时间:2010/6/5 0:37:24 作者: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 987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1金维他”商标归属杭州民生公司,但“21金维他”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21金维他及图形”,“21金维他”商标所有人杭州民生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申请得以支持。巨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1987年8月,民生公司的前身杭州民生药厂注册了“21金维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西药”。2000年11月,巨元公司的前身南昌汇日保健制剂有限公司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片及蜂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2001年12月“21金维他及图形”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2年8月,“21金维他”商标所有人民生公司以巨元公司注册的“21金维他及图形”与其在先注册的“21金维他”构成了近似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同时请求认定自己的“21金维他”为驰名商标。
200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由于巨元公司的商标文字部分“21 金维他”与民生公司的驰名商标文字相同,己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因此对巨元公司注册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的“21 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予以撤销。同时认定民生公司 “21金维他”商标为驰名商标。巨元公司不服该裁定,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巨元公司申请的“21金维他及图形”与民生公司的“21金维他”商标虽然注册在不同的国际分类中,但从市场角度看,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方面存在一定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中院作出撤销“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的一审判决。
此外,就商评委做出该裁定所依据的《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一中院认为商评委认定“21金维他”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据不足,因为“21金维他”产品在1988年至1993年间获得了三个全国性的奖项,时间较早。虽在1997年及2001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但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成为驰名商标。依据民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1金维他”在消费者中己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在2000年11月巨元公司“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前,“21金维他”商标并未在本行业及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商评委认定其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据此,一中院也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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