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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维权的软肋

发布时间:2010/6/5 0:39:12 作者: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 1188
民以食为天。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关系密切,因此近年来发生在餐饮行业的商标纠纷备受关注。媒体曾多次对这类纠纷进行报道,如“九头鸟”和“九头鹰”、“九头凤”之间的纠纷,“皇城老妈”状告“皇蓉老妈”获得赔偿17万元的案件,大连“川王府”状告沈阳“川王府”商标侵权的案件,黑龙江“得莫利”炖活鱼的案件,“沸腾鱼乡”维权的实践……
近年来,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餐饮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都发生了变化。在餐饮业发达的地方,不少个体户经营的小餐馆都有商标意识,而那些大规模的跨地域的企业则开始运用商标战略拓展市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餐饮行业也发生了不少由商标引起的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采取的维权方式各不相同,有的向工商机关投诉,有的则向法院起诉,结果也不尽相同。不过这些纠纷确实从客观上提高了整个餐饮行业注册和使用商标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虽然目前餐饮企业的商标意识普遍提高,但是与其他行业相比仍较弱,最突出的表现有两点:第一点是使用缺乏显著性的文字作商标。很多餐饮企业像本文中的“聂记”一样,将地名和服务内容组合起来作商标,这样的好处是比较直接明了,但是正如知识产权专家多次提醒过的,显著性差的商标获得保护的力度相对也比较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标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一条尤其应当引起餐饮企业的重视。
第二点是不会“使用”商标。餐饮企业注册的通常都是服务商标,它不能像商品商标那样直接将商标标志附着在商品上。服务商标需要通过服务工具、服务人员、服务设施来达到标明服务来源的目的。一般说来,在服务场所、服务工具、服务人员的服装以及店堂前的招牌、灯箱等物品上标明服务商标,是服务商标通常的使用方式。如何通过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向消费者宣传标示自己的注册商标,将自己提供的餐饮服务紧密地与注册商标结合起来,是需要系统规划的。遗憾的是,目前不少餐饮企业还没有这种整体意识,商标所有人通常只注重在招牌、广告等“硬件”上使用商标,忽略了餐具(餐碟、杯子、筷子套等)、服务员服装、餐巾纸、订餐卡甚至是椅子套等“软件”设备,而这些往往会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
需要指出的是,商标所有人是如何使用自己商标的,在进行维权时十分关键,因为这些使用可以证明你的商标和服务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当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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