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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商标引发“民告官”

发布时间:2010/6/23 3:34:19 作者: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点击: 975
宁波日报讯(记者张燕)因不满杭州市工商局作出的一个行政复议决定,宁波江北新畅麻油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日前,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向新畅麻油厂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江北新畅麻油厂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厂于2004年8月注册了“小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食用油、芝麻油、腌制蔬菜”。去年6月1日,原告发现在萧山市场上销售 的上海某麻油厂生产的麻油也贴着“小车”商标,遂向杭州市工商局萧山分局投诉其侵权。萧山工商分局核查后,于9月7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麻油730瓶,并处罚款1.4万元。
去年11月,上海某麻油厂因不服有关处罚决定,向杭州市工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该厂在复议中称,江北新畅麻油厂在2004年8月取得“小车”商标专用权后,就许可他们使用该商标,他们已经支付给其2.6万元商标使用费,证据是新畅麻油厂于2005年5月17日开具的许可使用费发票。对此,江北新畅麻油厂在给杭州市工商局的答辩书中提出,他们是在2005年6月6日才和上海新程麻油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是2005年6月8日至2007年6月18日,有具体合同为证。此前上海某麻油厂在其生产的麻油上张贴“小车”商标并未得到其认可,侵犯了江北新畅麻油厂的商标权。
上月8日,杭州市工商局对此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萧山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该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江北新畅麻油厂对杭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杭州市工商局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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